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施行後,所依據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執行財產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予以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