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欠款的程序是:起訴前,債權人要補充證據,比如欠條、收據等;當事人自己或者委托律師撰寫民事起訴狀;當事人自己或委托律師帶著起訴書、借條等證據材料到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後,他們支付訴訟費,等待開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壹十二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導致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抵押權人有權自查封之日起收取抵押物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債務人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