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持未支付工資的證明等材料,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對於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行為,勞動者在維權之前要註意的證據主要有:1,能夠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2.能證明拖欠工資的證據。具體包括工作證或工作證(最好加蓋公章)、印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地稅局打印蓋章的個人納稅證明、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工作派遣單、同事證言(離職者均可)、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或公司負責人的錄音錄像等。如果能設法取得單位直接出具的未發工資證明是最好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三十條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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