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詐騙分子必須返還被害人的財物,賠償因詐騙造成的損失。所以,即使罪犯出獄了,仍然需要承擔這個責任,按照法律程序進行還款。對於刑滿釋放人員,無力壹次性償還債務的,可以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減免或者分期償還,具體辦法需要按照當地司法行政機關的規定執行。通常,罪犯需要向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供詳細的財務和家庭信息,以及其他相關材料。但是,拖欠還款的犯罪分子將面臨處罰,可能導致還款計劃取消,或者繼續還款,還可能再次被判刑。
如果詐騙分子沒有財產,要還的錢從哪裏來?如果騙子沒有財產,要還的錢可以通過勞動所得和收入逐步歸還。罪犯無力償還借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並根據罪犯的財產狀況辦理償還。
犯詐騙罪的人出獄後還錢是法律義務。罪犯不能壹次性償還的,可以按照當地司法行政機關的規定申請減免或者分期償還,但必須提供詳細的經濟狀況和家庭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償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詐騙分子應當返還被害人的財產或者賠償被詐騙人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