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槍支管理。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配備槍支的管理,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國家嚴格管理槍支。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規定持有、制造(含改裝、組裝)、買賣、運輸、出租、出借槍支。國家嚴懲違反槍支管理的違法犯罪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舉報違反槍支管理的行為。國家保護檢舉人,對檢舉違反槍支管理犯罪有立功表現的人員給予獎勵。
第四條國務院公安部門主管全國的槍支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槍支管理工作。上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下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槍支管理工作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