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本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強奸了壹名婦女,方式惡劣。主要指使用捆綁、捂住嘴、脖子等殘忍暴力手段強奸婦女;在實施強奸過程中肆意蹂躪婦女;長期反復強奸婦女;強奸精神病人、重度癡呆病人、孕婦和患病婦女;等壹下。
(2)強奸多名婦女者,可以多次強奸多名婦女,也可以壹次強奸多名婦女。很多人指的是三人以上,包括三個以上的女人和三個以上的女人和女孩,但不包括三個以上的女孩。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是指車站、碼頭、醫院、學校、公園、劇院等人來人往的地方。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男子在同壹短時間內,為同壹強奸行為,故意輪流強奸同壹婦女的行為。
(五)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它是指行為人在強奸婦女之前或期間故意使用暴力,或對受害者造成直接傷害或當場或治療後直接死亡。如果是故意殺人,然後暴力奸屍,則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奸屍認定為情節嚴重。如果在強奸婦女後,行為人出於報復、沈默和逃跑而殺害或傷害該婦女,應當數罪並罰。其他嚴重後果是指強奸導致受害人精神失常、自殺或婚姻破裂的情形。
(六)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