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明知他人實施暴力行為而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幫助他人強迫勞動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以毆打、脅迫、克扣工資、扣留身份證件等手段限制人身自由和強迫他人勞動的。;強迫婦女從事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或者強迫經期、孕期、哺乳期的婦女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應予立案追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明知有前款行為而為其招募、輸送人員或者協助強迫他人勞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第二百四十四條之壹違反勞動管理規定,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繁重體力勞動、高空、井下作業或者在爆炸、易燃、放射性、有毒的危險環境中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造成事故,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