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強制性是我國建設工程監理的本質嗎?

強制性是我國建設工程監理的本質嗎?

1.目前,我國建設工程監理還是強制性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規定:“國家推行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監理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以及建設工程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包商在工程質量、工期和建設資金等方面進行監督。由此,國家從法律上明確了監察制度的法律地位。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規定,國務院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實行強制監理的工程範圍作了原則性規定,原建設部在2001頒布的《建設工程監理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86號令)中進壹步規定了實行強制監理的工程範圍。下列建設項目必須進行監理:

(1)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按照《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確定的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重點項目。

(二)大中型公用工程:工程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體育、旅遊、商業等項目;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項目: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設項目。

(四)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包括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的項目;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施監理的其他項目:工程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交通、水利建設、城市基礎設施、生態環境保護、信息產業、能源等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等。

  • 上一篇:起訴他人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 下一篇:請幫我翻譯成韓語。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