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機關的行政強制應當中止執行:
(1)當事人確有困難或者暫時無法履行行政決定的;
(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的主張是正當的;
(三)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中止執行不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2、行政強制的最終執行:
(1)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無繼承義務;
(三)執行標的滅失的;
(四)所依據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
(五)行政機關認為需要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3.行政強制執行的條件:
(1)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未履行行政決定的;
(二)已經督促當事人履行義務;
(三)申請執行的時間為督促當事人履行義務後十日內,當事人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之日起三個月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壹)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對象提出正當異議的;
(三)作為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暫停的情況消失後,將恢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