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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和綁架有什麽區別?判決結果有什麽不同?

搶劫是侵犯財產罪。主觀上,行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當場強行奪取財物。綁架罪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權的犯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劫持他人,控制被綁架人的人身自由,然後以殺害、傷害被綁架人或者以支付金錢恢復被綁架人自由為條件,威脅被綁架人的親屬或者其他相關第三人在壹定期限內交出壹定財物的行為。搶劫和綁架的區別在於行為方式的不同和取得財物的時間地點的不同。

搶劫罪和綁架罪的判決區別在於,綁架罪的最低刑是五年,搶劫罪的最低刑是三年。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判決宣告前壹人犯數罪的,除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以外,酌情決定執行期限,但是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不超過壹年,有期徒刑不超過二十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過二十五年。

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或者綁架他人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災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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