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幼女負有特殊責任的人與幼女發生性關系的,以強奸罪論處;
2、實施猥褻兒童犯罪,造成兒童輕傷以上後果,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3.對已滿14周歲的未成年男性實施猥褻行為,造成被害人輕傷的,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4.介紹或者幫助他人奸淫幼女、猥褻兒童的,以奸淫幼女罪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36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強奸幼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
(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