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是壹種民事法律行為。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違反其法定義務,侵害他人的絕對權利或受法律保護的利益。侵權行為會導致侵權責任的法律後果。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人身、財產並造成損害,違反法定義務,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侵權行為是行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財產的行為。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知識產權等絕對權的行為。壹切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無產階級專政、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社會秩序、全民所有的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應當依法懲處的犯罪。但情節明顯、輕微、無害的,不認為是犯罪。犯罪壹定是違法的,違法不壹定是犯罪。
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受到侵權責任歸責原則的影響。在過錯責任原則下,行為人需要有過錯;在無過錯責任原則下,不考慮行為人是否有過錯。無論哪種歸責原則,都有三個構成要件:行為、損害事實以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同時,無過錯責任原則下是否存在過錯,應以過錯概念為基礎。
侵權責任有八種形式:
1,停止侵權;
2.排除梗阻;
3.消除危險;
4.歸還財產;
5.損失賠償;
6.歸還財產;
7.道歉;
8.消除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