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條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或者倒賣土地使用權價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第三百四十二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和其他農用地,大量改變所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和其他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以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
(壹)非法轉讓或者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或者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或者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量化標準且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如曾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到行政處罰或造成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