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靠配偶、父母或子女即可落戶。通過結婚的方式,可以落戶壹方配偶。投靠子女的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身邊無子女且外省市有條件投靠的,允許落戶子女戶口。投靠父母的子女,提供親屬證明,經縣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批準,可以落戶。公民遷居,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城市三日內,農村十日內,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居登記,並交驗遷移證明。無遷移證件的公民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復員、轉業、退伍軍人憑下列證件,由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兵役機關出具證明;華僑和歸國留學生應出示其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入境證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員,應當出具釋放機關的證明。
1.直系親屬隨父母投靠沒有年齡限制的,可以在親屬和非親屬之間投靠戶口。
2.戶籍政策並沒有禁止非親屬的人對戶籍的依賴。只要當地政策允許,對方同意接收是可以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戶口登記由各級公安機關負責。
有派出所的城鎮,以派出所轄區為戶口管轄地;未設公安派出所的鄉、鎮,以鄉、鎮管轄為戶口管轄。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是戶口登記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