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在我國,孩子出生後就被賦予了生命權,任何人都不能剝奪孩子的生命權,包括他的父母。有些人可能會有這樣的誤解,認為孩子是我生的,我想怎樣就怎樣。這種想法是錯誤的,也是違反法律的。孩子出生後,親生父母只能是孩子的監護人,而不是?有嗎?孩子。換句話說,孩子不是壹個客體,而是壹個真實的人,壹個真實的人的權利會受到法律的保護,親生父母不能把孩子當客體看待。
生孩子之前要考慮能不能把孩子養大,別說把孩子弄死,就算是?生而不養?,也會遭到法律的反對。很多父母在生孩子前不考慮實際情況,堅持要生孩子,生完孩子無力撫養,選擇拋棄孩子。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可能會犯遺棄罪。所謂遺棄罪,就是以各種理由拋棄自己的親人,讓他們自生自滅的犯罪行為。所以很多家長要註意,如果無力撫養孩子,最好不要選擇生孩子。生下來就必須養,這是規律。
孩子需要法律和社會的保護。新生的孩子沒有行為能力,需要別人的保護,承擔這個責任的是公眾和鐵律。任何遺棄或殺害孩子的父母都將受到公眾的譴責和法律的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