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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漢法制的差異

基本上漢朝繼承了秦制,都是重用酷吏。

本文以出土簡牘和傳世文獻為依據,從三個方面論述了秦漢法律制度的繼承和發展。九法>是在秦律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統壹”的思想體現在“法統”的法律思想中,如“皇帝聖旨增損,不在法者令”,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其次,文章重點介紹了秦漢法律在確定刑事責任資格、自首從輕處罰和從輕定罪量刑方面的相關原則。本文闡述了兩個朝代的發展與繼承的關系。最後,結合出土文獻的相關案例,對秦漢法律規定中的幾個罪名的量刑和處罰進行比較,從而說明秦漢法律內容的繼承關系。得出的結論是:秦漢雖然在建國問題上有著根本不同的理論和政治主張,但在法律思想、立法原則、具體法律內容等方面有著諸多繼承關系。

秦漢時期的封建統治階級為了鞏固新形成的專制國家的政治經濟制度,進行了頻繁的立法活動。從歷史上看,這壹時期的刑罰制度,尤其是漢文帝以前的莫、莫、莫、公、五刑,可以追溯到壹個更古老的時代,法典編纂的內容和形式應該是直接繼承了戰國時期李悝的《法經》。因為秦律和漢律已經失傳很久了,我們看不到秦漢律的全貌。我們只能從現存的歷史文獻和地下出土的秦簡、漢簡等文物中窺見這壹時期立法活動的大致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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