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依法平等享有各項權利,不因民族、種族、性別、戶籍、職業、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家庭狀況和身心健康狀況而受歧視。
學校應當保障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或者變相開除未成年學生。
學校應當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學生進行登記,並勸其返校;勸說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教育行政部門書面報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下列監護職責:
(壹)為未成年人提供生命、健康和安全保護;
(二)關註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勤儉節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提高其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保障適齡未成年人依法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引導未成年人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活動;
(七)妥善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九)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合理的管教;
(十)其他應當履行的監護職責。第八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采取措施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和殘疾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
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學生,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送其入學接受義務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