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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調解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輕傷調解的依據是《公安部關於印發〈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的規定〉的通知》。第三十條因民事糾紛引發的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經雙方同意,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調解:

(壹)親屬、朋友、鄰居或者同事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雙方均有過錯的;

(二)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的;

(3)行為人的侵權行為是先於受害人的錯誤行為造成的;

(四)其他更有可能化解矛盾的調解方式。

在以下277起刑事訴訟法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賠償損失或者賠禮道歉等方式真誠悔罪並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壹)因民事糾紛,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刑事案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二)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瀆職以外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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