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八條對清算義務人的不同不作為規定了不同的責任承擔方式:
第壹款規定,清算義務人不及時履行清算義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清算義務人在造成的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第二款規定,清算義務人怠於履行清算義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清算義務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兩者的區別在於,第壹種情況,清算義務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債權人應先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只有在強制執行後債務人的財產不能得到清償時,才能視為債權人的損失,債權人可以就這部分損失向債務人的清算義務人要求賠償。第二種情況,清算義務人承擔連帶責任,即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主張債權,也可以向債務人的清算義務人主張損害賠償。此時清算義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