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罰款是指行政處罰機關強制違法者在壹定期限內向國家繳納壹定數額的款項的壹種處罰形式。可見,企業並不具備罰款的資格和權力。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和第三條,甲乙雙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如果建設單位(或委托監理公司)對施工單位進行罰款,不僅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是對甲乙雙方平等法律地位關系的侵犯..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六條規定,合同中這樣的罰款條款是無效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所以成立單位(或委托監理公司)對施工單位進行這樣的罰款是違法的,這些罰款也是無效的。
但如果施工單位違約,建設單位可以依法或根據合同約定向施工單位提出合理合法的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