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規定,社會生活噪聲是指除工業噪聲、建築施工噪聲、交通噪聲以外的,由人類活動產生的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噪聲。
如經營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的噪聲、文化娛樂場所的噪聲、單位和個人使用高音喇叭的噪聲、使用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家用電器和樂器的噪聲、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室內裝修噪聲等。?
噪聲幹擾正常生活的取證問題可以請環保部門協助檢測,爭議雙方對產生噪聲的事實沒有爭議的,不需要做檢測。有明顯噪聲行為或無條件技術檢驗的,應收集2份以上見證文件。
擴展數據: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了不同功能區的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劃定本行政區域內各項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並進行管理。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