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業銀行金融服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對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監督管理,促進商業銀行理財業務規範健康發展,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按照與投資者事先約定的投資策略、風險承擔和收益分配方式,委托投資者投資並管理受托投資者財產的金融服務。本辦法所稱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和實際投資收益向投資者支付收益,不保證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財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