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提醒您,如果郵寄物品價格較高,郵寄時應按照其實際價值投保,以便日後萬壹物品丟失時,可以按照保額索賠。還要保留好已交付物品的詳細信息、實際交付情況等相關證據,以便日後萬壹物品丟失未投保時,盡可能減少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四十七條。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賠償給據郵件的損失:
(壹)保價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壞的,按照保價金額賠償;部分損壞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金額與郵件總價值的比例賠償郵件的實際損失。
(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收費的三倍;掛號信丟失或損壞的,按收費的三倍賠償。
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告示和向用戶提供的郵件收據中,以能夠引起用戶註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