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較好地掌握本學科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基本技能;
(二)具備從事科學研究或專業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是《學位條例》第十七條,學位授予單位發現有弄虛作假等嚴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可以撤銷已授予的學位。
三。學位條例實施暫行辦法第三條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
高等學校的本科生完成教學計劃的要求,經考試合格,準予畢業。課程學習和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表明較好地掌握了本學科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基本技能,具備從事科學研究或承擔專業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者,授予學士學位。
四。學位條例實施暫行辦法第五條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由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授予學士學位的機構授予學士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