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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政府采購在征求意見稿中,是否有必要對書面提問的內容進行書面答復?

妳是說政府采購吧?招標公告後,妳對招標文件的內容提出了質疑,對嗎?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供應商認為其權益受到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損害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第五十三條采購人應當在收到供應商書面質疑後七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並書面通知被質疑的供應商和其他相關供應商,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第五十五條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後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第五十六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後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投訴處理決定,並書面通知投訴人和當事人。根據《政府采購法》的規定,招標人在收到供應商的質疑後,必須在7個工作日內對被質疑的供應商給予書面答復。招標人不答復或供應商對答復不滿意的,供應商可在答復期滿後(即質疑之日起7個工作日,但不得超過開標之日),向同級政府監管部門采購(項目屬區的,到區財政局;如果項目是市級項目,去市財政局;省級項目,向省財政廳)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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