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請問: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與“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應當執行”是否有矛盾?謝謝大家!

請問: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與“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應當執行”是否有矛盾?謝謝大家!

1.拘留的性質是什麽?它的目的是什麽?

所有的偵查措施都只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絕不是懲罰措施。這和刑事判決後執行是完全不同的!雖然在執行過程中有壹個扣刑的問題,但性質完全不同。

2.壹審判決後,無罪或免刑的人當然不應該被拘留。羈押理由已經消除,釋放不會影響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繼續拘留的理由是什麽?如果完全理解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此時繼續羈押的法律依據是什麽?其實拘留沒有理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3.不能因為抗議有可能成立就把人關起來!

抗訴只是檢察機關的壹種表現行為,其結果不壹定成功。即使成功了,也不能成為拘留的理由,因為拘留只是為了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不能因為有可能成功就拘留。這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腳的。

如果抗訴成功,再把案子關進監獄執行也不遲。保證訴訟順利進行的強制措施不能理解為執行刑罰,兩者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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