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為有兩個要素。壹個是壹般要件,即所有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具備:1是壹個有趣的表達式;主題必須清晰可行。另壹種是特殊要求,即法律對某些特殊法律行為的特殊要求,並不是所有民事法律行為都必須的:1因果關系行為中的原因是特殊要求;實際行為中的物的交付也是特殊要求。
我們再來看妳的問題:1中提到的客體的不存在應該是在法律行為成立之後,而2中提到的法律行為以存在的客體為成立要件,是在法律行為成立之前。
好的.我是這麽理解的。純手工,沒有復制粘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