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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求是必要條件還是重要條件?RT,我在兩本民法書上發現了壹道文字題。請專業回答。

根據物的交付是否構成要件,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分為承諾行為和實際行為。濫交行為只有雙方表示同意才能成立,不交付標的也能成立。妳說的1中的“標的物不存在”,應該是指雙方意思表示壹致後,標的物尚未交付時,標的物的滅失。

民事法律行為有兩個要素。壹個是壹般要件,即所有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具備:1是壹個有趣的表達式;主題必須清晰可行。另壹種是特殊要求,即法律對某些特殊法律行為的特殊要求,並不是所有民事法律行為都必須的:1因果關系行為中的原因是特殊要求;實際行為中的物的交付也是特殊要求。

我們再來看妳的問題:1中提到的客體的不存在應該是在法律行為成立之後,而2中提到的法律行為以存在的客體為成立要件,是在法律行為成立之前。

好的.我是這麽理解的。純手工,沒有復制粘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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