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做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服裝管理工作的通知》對此有相應規定:
規則二。各級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服裝和配飾應比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分工,實行對口管理。高級人民法院負責轄區內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以及警察警銜標誌和警服的管理。
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做好司法警察服裝、警銜標誌和服裝的管理工作。未經最高人民法院同意,不得超範圍經銷、購買、制造、偽造警服、警銜標誌、服裝及相關產品。
擴展數據: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做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服裝管理工作的通知》相關規定:
第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警務部負責起草《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服裝、警銜標誌和著裝管理辦法》,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服裝的範圍和標準。
並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提供司法警察服裝、警銜標誌和服裝的品種和數量的相應數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和裝備管理局負責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制服工作。
第六條?警銜標誌和警服的制作和發放。接到本通知後,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交接工作,確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制服和警銜標誌管理工作有序、順利進行。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做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服裝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