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或幹部利用職權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
嚴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允許或者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其管轄範圍和業務範圍內從事可能與社會公眾利益相沖突的經營、業務和社會中介服務,在管轄範圍和業務範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中擔任外方委派、聘用的高級職務;
嚴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在工商登記註冊後,允許或縱容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所轄區域、經營範圍內從事可能與社會公眾利益相沖突的經營或企業活動;
嚴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利用職權為親友開辦的企業謀取利益;
嚴禁退休幹部利用老戰友、老下屬關系和曾任領導職務的影響,以經商為名為自己和他人謀取非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