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是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的行政活動。它基於國家權利的立法、執法、司法獨立,受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的委托,依法行使管理權,使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活動得以實施和執行。
根據不同的標準,行政執法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類:抽象執法和具體執法、克制執法和自由裁量執法、依職權執法和依申請執法、強制執法和非強制執法。從體制結構上看,行政執法主要分為:政府執法、政府部門執法、法律授權的社會組織執法、行政機關委托的社會組織執法。普陀區交通行政執法大隊的執法,現在是政府部門的執法。
行政執法機關對下列內容擁有行政處罰權:
1.對違反城市環境衛生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有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環境衛生標準的設施。
2、在城市綠化管理中,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可以運用行政處罰權。
3、公共場所占用設施,以及商業攤點和臨街裝飾改造的審批權。
4.對違反環境保護法,給公民生活造成噪聲汙染、空氣汙染的,可給予行政處罰。
5、違反工商行政管理規範(如無照商販、非法攤點等。)有行政處罰權。
6、對違反公共交通法律法規的行為有行政處罰權。
7、違反食品衛生相關法律法規(如無或偽造食品衛生許可證、健康證等。),有行政處罰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十七條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