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新員工必須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工資、工作性質、工作時間等信息。如遇員工離職等特殊情況,雙方需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正式單位需要申請辭職和人力資源部的意見。公司辦公會議意見。離職前需要在原單位完成工作的交接和相關費用的結算,具體要看具體公司的制度。職工公積金和保險轉移手續可以在原單位與職工辦妥各種關系後繳納。30天後15天內不做,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而且是免費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只要雙方協商壹致,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強制性規定,沒有實體上和程序上的限制。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