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壹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是用於已婚家庭共同生活的。
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對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所負的債務主張權利的,視同夫妻債務處理。但是,除非夫妻壹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
擴展數據
對於夫妻壹方債務不知情的情況,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夫妻壹方債務不知情且未追認的,屬於個人債務,屬於知情方,不知情方無需償還;追認的情況下,是指夫妻雙方的夫妻在同壹債務中,不知情的壹方和知情的壹方以同壹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