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事責任部分,刑法1,第二十六條主犯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
由三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的相對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按照其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2.第二十七條在同壹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民事賠償:《侵權責任法》第1條,第12條。二人以上實施侵權行為,分別造成同壹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負相應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應當承擔同等賠償責任。
2.第十三條?法律規定了連帶責任的,被侵權方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3.第十四條?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的責任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應當承擔同等賠償責任。
支付超過其自身賠償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