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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醫致人死亡的60%至70%參與是什麽意思?

“60%至70%參與”的表述比較新穎(顯然不是出自司法機關的法律文書),但意思很明確。這裏指的是侵權責任的比例、侵權責任的承擔、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即過錯多大,責任就有多大。在刑事責任部分,不能這樣表述,只能區分主犯、從犯、脅迫共犯和教唆犯。1.《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第壹款規定,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刑事責任部分,刑法1,第二十六條主犯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

由三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的相對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按照其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2.第二十七條在同壹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民事賠償:《侵權責任法》第1條,第12條。二人以上實施侵權行為,分別造成同壹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負相應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應當承擔同等賠償責任。

2.第十三條?法律規定了連帶責任的,被侵權方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3.第十四條?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的責任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應當承擔同等賠償責任。

支付超過其自身賠償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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