捆綁銷售中的不正當競爭,是指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應當受到規制的捆綁銷售行為,而不是《反壟斷法》意義上的捆綁銷售行為。即不需要界定是否屬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來確定是否構成捆綁銷售的不正當競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八條經營者不得對其產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榮譽等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第十二條通過互聯網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或者破壞其他經營者依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壹)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或者強制目標跳轉;
(二)誤導、欺騙或者強迫用戶修改、關閉或者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
(三)惡意不兼容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
(四)妨礙或者破壞其他經營者依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