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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合同轉讓的法律規定

保險合同是可以變更的。

保險合同的變更是指在保險合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根據情況的變化,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原保險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或者補充。變更的內容主要包括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內容的變更和保險合同效力的變更。

投保人的變更屬於合同轉讓或保險單轉讓,如財產所有權或經營權轉讓,保險合同同時轉讓給新的財產受讓人。《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保險標的轉讓應當告知保險人,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後,應當依法變更合同。

被保險人的變更只能發生在財產保險合同中。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是建立保險關系的基礎,不能變更。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的變更實際上意味著被保險人的變更,因為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利益因保險標的的轉讓而消滅,但保險利益仍然存在,歸受讓人所有。

變更受益人:根據《保險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應當在保險單上批註。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必須征得被保險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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