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義的旅遊法是指調整旅遊活動領域各種社會關系的各種法律規範的總稱。這說明旅遊法調整的對象主要是指在旅遊活動中(包括旅遊經營、管理、遊覽及其他與旅遊有關的活動)形成的與旅遊有關的或反映旅遊活動特點的社會關系。這就是旅遊法和其他法律的區別。比如遊客有旅遊需求,旅行社提供服務滿足遊客需求,形成了需求和滿足需求的關系。這種關系是通過買賣實現的。所以要建立法律上的合同關系,主要由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來調整。遊客也是其他法律關系的主體,他們還會形成其他社會關系,比如財產繼承、婚姻等,由其他法律調整,比如繼承法、婚姻法等。發展旅遊業對促進消費、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高人民生活質量具有重要意義和作用。旅遊是廣大人民群眾在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需求和權利,我們應該保證這壹權利的實現。當前,我國旅遊業進入快速發展的“黃金期”,但與人民群眾最滿意的現代服務業要求相比,仍有較大差距。我們的旅遊立法仍然滯後。為了給旅遊者提供安全有序的服務,規範旅遊市場秩序,改善旅遊環境,正確處理旅遊資源保護和開發的關系,促進旅遊業的可持續發展,應盡快制定壹部綜合性的旅遊法,確立我國旅遊業的產業地位和發展措施,規範與旅遊相關的權利和義務,保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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