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並根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出差金額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並由勞動者本人簽收;
2、用人單位應發工資憑證,嚴防用人單位制作假工資條、部分存折和部分現金,以此少交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少拿經濟補償金;
3.不得無故克扣或拖延勞動者工資,拖延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實行小時工資制、周工資制的,也可以按日或周支付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連續工作壹年以上的工人有權享受帶薪年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五章工資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額實行宏觀調控。
加班費有什麽規定?
1.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於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加班的工資不低於平時工資的200%,但用人單位安排補休時不需要支付加班費;
3.工作日加班工資不得低於平時工資的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