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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的形式和實質要素是什麽?

(1)起訴的實體條件:有合格的原告,即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理合同糾紛案件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範圍。

(2)起訴的形式要求。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起訴狀副本。

申訴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相關信息。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有代理人的,應當寫明姓名、住所、工作單位以及與當事人的關系。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寫明法人或者組織的名稱、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原告的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等。

(4)上訴法院的名稱、起訴的年、月、日,以及檢察官的簽名或蓋章。法律在規定書面起訴的同時,為了方便當事人的訴訟,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還規定原告寫起訴狀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起,法院會在筆錄中予以記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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