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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

法律分析:1,兩者性質不同。合夥企業是非法人組織,有限責任公司是法人組織;2.他們的法律責任是不同的。合夥企業的法律後果是,當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合夥企業的出資人或創始人承擔無限責任,而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後果是,法人承擔無限責任,股東只在出資範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由50人以下股東出資設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收情況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的責任形式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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