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優惠政策銜接的通知》。
壹、全年壹次性獎金、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工資遞延現金收入和任期獎勵政策。
(壹)居民個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計算征收方式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2之前,將全年壹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壹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居民個人可以獲得全年壹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並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自2022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年度壹次性獎金,應並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中央企業負責人取得年度績效工資遞延現金收入和任期獎勵,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央企業負責人遞延現金收入和任期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征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65438號+018)規定的,在20211236382022年6月65438+10月1之後的政策另行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