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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校園暴力的法律可以問哪些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等法定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履行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損害的,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造成未成年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第三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就讀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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