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
第四條立法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第五條立法應當體現人民意誌,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堅持立法公開,保障人民通過多種渠道參與立法活動。
第六條立法應當從實際出發,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機關的權利和責任。
法律規範應該清晰、具體、有針對性和可執行性。
因此,我國法律的頒布、通過和最終實施有壹個時間差,這也是立法逐步完善的體現。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壹屆NPC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09年2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7月6日起施行。
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 65438+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1982 65438+2月4日頒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