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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與法律的關系

政治與法律,與國家的起源同生,同屬於上層建築,兩者相互交叉,相互依存。法律和政治密不可分。法律是國家政治高度發展的產物和表現。需要強調的是,法律永遠是為政治服務的。壹方面,法律是政治合法性的來源。因為政治本身並不壹定具有合法性,政治權威的確立、政治秩序的維護、政治權力的順利行使,都有賴於法律提供的合法性支持。只有披上法律的外衣,政治權威才能得到社會的普遍認同,政治生活才能正常有序運行。即使在早期人民神權社會時代,政治權威也需要訴諸不同形式的神權來證明其合法性。

另壹方面,政治是法律的基礎。沒有壹個能把社會整合成壹個整體的政治權威,就沒有必要也不可能創造壹部統壹的法律。即使制定了統壹的法律,也無法有效實施。這樣的法律只是“壹把未點燃的火和壹盞未點燃的燈”(葉林宇)。因此,法律與政治密不可分。

同時,政治和法律是對立統壹的。政治與法律的對立如下:(1)政治的核心是權力,法律的核心是權利。

(2)政治表現的是階級之間的鬥爭,法律表現的是階級之間的合作。

(3)政治多變靈活,法律穩定保守。

政治和法律是對立的,歸根結底是因為政治壹般反映某個階級的意誌,而法律反映國家的意誌,國家的意誌是壹定範圍內幾個階級的意誌。

對於人類社會來說,建立和維持正常的秩序狀態不僅是最基本的,而且是最重要的社會、政治和法律任務。在通過政治和法律手段完成這壹任務的過程中,政治方式和法律方式總是相互滲透,但又總是存在著相互支持、相互制約的復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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