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經公證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執行公證機關授予的債權文書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1。公證機關授予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債權文書具有給付金錢、貨物、有價證券的內容;(二)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憑證的支付內容沒有疑問;(3)債權文書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債務人願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二。公證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範圍:(1)無財產擔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二)賒銷商品的債權文書;(3)各種欠條、欠條;(4)還款(物)協議;(五)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學費和賠償金(補償金)的協議;(六)符合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條件的其他債權文書。《公證程序規則》(司法部,2006年)第三十九條具有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債權文書的內容為金錢、貨物或者有價證券的給付;(二)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憑證的支付內容沒有疑問;(3)債權文書載有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義務時,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四)公證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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