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普通程序壹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壹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壹個半月。在特殊情況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壹個月。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內審結。3.第二審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審結,但至遲不得超過壹個半月。在特殊情況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壹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或者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簡易程序在三個月內結案,普通程序在六個月內結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壹百六十壹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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