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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單位拒絕休178天產假。

法律解析:產假是法律賦予合法生育的女職工的權利。如果用人單位違法,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當按照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女職工懷孕期間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少其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

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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