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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資”和“惡意拖欠工資”的法律定義是什麽?源頭在哪裏?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無故超過雙方約定或單方決定的日期支付工資的,或超過規定日期未足額支付工資的,均屬於拖欠工資,違反了上述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部關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動部第226號令)第四條規定,《規定》(勞動部第489號令)第十條所稱“無故不支付”,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時間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

《刑法修正案(八)》在侵犯財產罪中增加了壹個新罪名——惡意欠薪罪。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壹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二百七十六條之壹:“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或者未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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