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行政機關在查處違法行為時,對相對人的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吊銷營業執照、行政拘留等都屬於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行政執法機關對違法行為的壹種處罰,從立案、調查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是壹個完整的程序。行政機關壹旦作出決定,就會向行政相對人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即行生效,相對人應當根據處罰內容履行相關義務。經調查未發現違法事實的,行政機關壹般會出具撤銷案件的決定。行政相對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或訴訟期間,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行政相對人既不履行處罰決定,也不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超過十五日不履行罰款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按日處以罰款。也就是說,從立案、調查、處罰到結案,是壹個封閉的程序。只要作出處罰決定,只有行政復議機關或法院撤銷決定或履行處罰義務,才能結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八條公安機關在作出吊銷許可證、處以二千元以上罰款的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舉行聽證。
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壹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清案情,鑒定的期限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