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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前是什麽意思?

起訴前壹般指在法定期限內起訴和追究刑事責任之前。

對於過去的犯罪行為,在法定期限內起訴並追究刑事責任的,稱為起訴。超過法定期限的,不予起訴。但是,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追訴期限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其他法律對犯罪或者侵權行為進行偵查的有效期限。犯罪行為或者侵權行為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的,不追究法律責任。

追訴時效是指因違法行為被追究的行為人受到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間。超過此期限的,行政機關不得對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在確定刑事案件的追訴時效時,需要知道涉嫌的犯罪應當在哪個範圍內量刑處罰,然後根據法定最高刑,才能確定具體的追訴時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予追訴:

(壹)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最高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滿10年的,已經過10年;

(三)最高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經過15年;

(四)經過二十年,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第三百九十條被追訴前的時間,以向人民法院送達起訴書為準,指被追訴前的時間,包括偵查階段和起訴階段。偵查機關主動交代現階段偵查機關未掌握的犯罪行為,或者偵查機關在訊問前已經掌握犯罪行為的,應當認定為“犯罪嫌疑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了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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