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國司法雖無明文規定,但明顯偏向於“存疑利益歸原告所有”。這個習慣從古語“打官腔前先打20”就能看出來(雖然這在現代並不真的發生)。我覺得原因是中國大部分人認為“演得光明就不會被人指責”或者“如果會被人指責,就犯了演鬼的罪”。
但香港司法明確規定“司法獨立”(即政府不能也無權幹預壹切法庭事務),“在未被定罪之前,人人推定無罪”。而這種“無罪推定”與“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司法精神”有很大關系。因為,在“無罪推定”規則下,嫌疑人是暫時無罪的。如果案件存在疑點,就不可能明確指明嫌疑人有罪。如果嫌疑人的罪惡感被削弱,自然對嫌疑人有利。
陪審團制度:
首先,香港的陪審團資格:年滿21歲但65歲以下;他精神健全,沒有任何妨礙他擔任陪審員的情況,例如聽力或視力障礙;品行良好,熟悉聽證會上使用的語言,即中文或英文(視情況而定)
那麽,香港的陪審團人數:最嚴重的刑事案件(如謀殺、誤殺、強奸、持械行劫及部分涉及毒品和商業詐騙的案件)由65,438+0名原訟法庭法官和7名陪審員審理。然而,法官也可以命令將陪審員人數增加到九人。壹些驗屍官的死因研訊也需要由選定的陪審團參加,但陪審團只需要5名成員。
附:雖然沒有文明的規則,但我聽說沒有牧師可以當陪審團,因為如果牧師當陪審團,他會說所有的人都有罪...如果佛教徒是陪審團,他會說家人慈悲,寬恕世人。...